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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题目如何处理?—保外就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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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题目如何处理?—保外就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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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题目如何处理? 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7日以法函[1995]157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《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题目的复函》明确: 你院〔1995〕冀法经2请字1号请示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;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十5条划定,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,合同履行地,合同签订地,原告住所地,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假如当事人商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,依据本院《关于合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题目的意见》第24条的划定,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;假如当事人商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,因其超出法律划定的范围,也应认定该商定无效,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。 1991年4月9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划定如下:第2十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2十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,合同履行地,合同签订地,原告住所地,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划定。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[1992]22号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题目的意见》划定: 24,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十5条划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,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,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十4条的划定确定管辖。